纠缠5年的香港已故艺人梅艳芳1亿财产争夺案,6月16日在香港高等法院宣判,原诉人“梅妈”覃美金败诉,法院判梅艳芳临终前所做的遗嘱完全有效。
梅艳芳于2003年12月因子宫癌去世,其遗产包括在香港、伦敦及东京多个物业,去世时约值3500万元,现已升值至逾1亿元。阿梅曾在死前27天立下遗嘱及信托基金,遗嘱指示,在她去世后,分别将位于跑马地毓秀街及伦敦两个物业,赠予其生前挚友刘培基,余下财产便全数注入信托基金滚存,每月向母亲提供7万元生活费,并供她二哥梅德明的两个女儿、姐姐梅爱芳的两个儿子读书至大学毕业;直至母亲去世,便将款项全数给予妙境佛学会。对于阿梅的这一决定,代表遗产受益人的大律师披露,阿梅深知母亲花钱大手大脚,势必很快花光遗产,为免她晚景堪虞,才决定成立信托基金每月支钱养母。
但“梅妈”覃美金却不满女儿留给自己的生活费受到每月7万元的限制,而与其他遗产受益人展开争夺战。称梅艳芳签订遗嘱时,正在养和医院留医,健康逐步变差,怀疑她是在精神不佳时在遗嘱及信托基金上签名。故法庭应判遗嘱无效,并希望独得亿元遗产。被告一方提供的记据则显示,虽然阿梅在病发前已因抑郁及失眠问题在看精神科医生,但其主治医生认为这些药物并不会对她的心智造成影响,且遗嘱内容与梅艳芳清醒时多次提及的个人意见相同。
法官认为,在法理及事实上,应该接纳遗嘱有效,所以判梅艳芳母亲败诉。(北青)